罪犯谭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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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0:48:1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3号

 

  罪犯谭勇,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2000年1月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2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于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在服刑期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湘06刑更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1月25日止。在裁定下达后,经查,在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间,该犯授意其家属向同监区罪犯肖某毛在监内为其提供生活消费的便利,以逃避监内罪犯消费限制;且出借其监内消费卡接受罪犯肖某毛授意他人的转账,为罪犯肖某毛相关违反监规的行为提供帮助。因该行为系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且最初发生在减刑案件的呈报期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4年7月1日作出(2024)湘06刑更监11号刑事裁定,撤销(2023)湘06刑更9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次减刑后,罪犯谭勇的刑期至2029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1月和2023年3月、5月-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5分;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2月、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2023年7月-9月、11月-12月和2024年1月-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2024年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存在严重违反监规行为:经调查,罪犯谭勇于2023年3月与2023年10月31日收到罪犯杨军转给罪犯肖立毛的2000元钱(每次1000元),违规进行买卖交易,于2023年11月30日扣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存在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且原减刑裁定已撤销,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谭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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