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朝文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9 10:49: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0号

 

罪犯唐朝文,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朝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31年5月1日止,2017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0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3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朝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8月、11月、2024年3月至4月、6月、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4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唐朝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