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有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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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1:00: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05号

 

  罪犯陶有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有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湘06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有成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5月、8月、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2022年2-3月、10-11月,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1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有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陶有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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