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9号
罪犯田国庆,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2年七月八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湘06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田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对被告人田国庆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被告人田国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34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临湘市人民法院 (2019)湘06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一项中对田国庆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罪的定罪部分以及对非法持枪罪的量刑部分;二、撤销临湘市人民法院 (2019)湘06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田国庆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田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7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国庆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0月、12月、2024年2月至4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63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国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田国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