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5号
罪犯田亮亮,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蓝田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湘0121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亮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原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5500元)。被告人田亮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湘01刑终第8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32年2月15日止,2017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42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亮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2月、4月至6月、8月、10月、11月、2024年1月至4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64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3000元,月均消费190.57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亮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田亮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