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1号
罪犯童承汉,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29日释放;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粤0309刑初19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承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7月29日送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7日作出(2022)湘05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承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之前所犯贩卖毒品罪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次缴纳25000元)。被告人童承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湘05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8年5月7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童承汉在本次提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5月2日,监狱巡查时,发现该犯私藏药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8月27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相互谩骂争吵,之后该犯有打人行为,情节较轻,扣监管改造分5分。此外,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1月、2月、6月-10月、12月;2024年1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8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4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童承汉在本次提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监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承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童承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