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1号
罪犯万勇,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万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6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8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0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秀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7月-11月和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2023年12月和2024年4月、6月、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8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万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