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万岳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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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1:24: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9号

 

  罪犯万岳军,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岳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各被害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五万六千二百五十元(本次履行退赔7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31年9月23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岳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2023年5月至7月、2023年3月至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6分;2022年12月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8分;2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0分。2024年5月15日罪犯万岳军使用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其他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3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2100元,月均消费158.47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岳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万岳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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