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04号
罪犯王超,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11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2-3月、5月,2024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5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