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0号
罪犯王德轩,男,200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048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王德轩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湘04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2020年6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德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于2020年10月8日下午5点,因生产质量问题与质检员肖灿发生争执并动手打肖灿,扣考核分90分;2022年3月9日该犯私拿成品衣原材料做衣服且未打黄襟标识,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2年5月21日该犯在生活区因小事殴打值班员李华锋,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6月5日该犯在车间与他人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2023年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3月、4月、6月至2023年4月、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437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9次,并余3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一人犯数罪,强奸未成年,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德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