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7号
罪犯王冠,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苍山县人,住山东省苍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王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已全部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王冠、王宝中、张兴亮、李永光、刘佳全退赔被害人共计70459.32元(执行期间已全部缴纳完毕)。被告人王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湘01刑终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2019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9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2月、4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和2023年1月、4月至9月、12月以及2024年1月至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2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3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