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5号
罪犯王恒初,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4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恒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缴纳5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恒初退赔被害人黄小荣、刘隆光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9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3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恒初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0元,月均消费51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该犯已年满69周岁,为监狱认定的老年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恒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恒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