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34号
罪犯王辉,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4年1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4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5月14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42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3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2023年9月26日中午13时许,干警在监舍区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利用可乐、枸杞、白糖自制饮料,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2月至5月、7月至11月、2023年1月、2月、7月、8月作为非生产性岗位罪犯、2024年4月、6月作为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圆满完成岗位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共奖考核分128分;2023年11月、2024年1月、2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37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