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8号
罪犯王铁虎,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16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铁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铁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0月、12月,2024年1月至4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3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9次,并余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月均消费233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铁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铁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