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巍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9 11:35:1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4号

 

  罪犯王巍,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5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巍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纳8800元),部分贷款人尚未清偿借款的本金部分(应追缴金额为2330764元,未履行),依法予以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冻结的供犯罪所用资金予以追缴(其中王巍应追缴的违法所得为92929.3元,未履行),追缴及冻结的资金退赔给各被害人(应退赔金额为3173093.8元,未履行)。被告人王巍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巍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12月和2023年1月-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2023年7月和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0分;2023年8月-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2023年10月-11月和2024年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5分;2023年12月和2024年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9次,并余5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334.84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682.17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