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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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1:36: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8号

 

  罪犯王伟,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3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4日)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湘0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2018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4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2、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该犯在202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7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71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在2022、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202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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