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0号
罪犯王小硅,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27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小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三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3月、2023年7月至9月,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20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硅患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PCI术后心功能二级,Ⅱ型糖尿病伴有眼的并发症,系病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案发前系早教机构保安,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满十二周岁的多名儿童实施猥亵,且手段较为恶劣,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小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