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9号
罪犯王彦,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0年9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6月19日减刑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彦“vivo”手机1部,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湘01刑终612号刑事判决,维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王彦的定罪部分;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王彦的量刑部分;上诉人王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201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1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彦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8月、2022年10月-12月、2023年1月-11月、2024年5月、2024年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3年12月、2024年1月-2月、4月、6月、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该犯在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彦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