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拥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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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1:40: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3号

 

  罪犯王拥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拥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履行完)。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拥军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该犯系直接生产性岗位,2022年11月未完成定额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罪犯王拥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16分,2024年1月、2月、3月、6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4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30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拥军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且介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拥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拥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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