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4号
罪犯王云祥,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王云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云祥毒资700元,上缴国库。(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2018年6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云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4年8月27日,在生活区散布谣言,经调查不属实,造成不良影响,扣监管改造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月、3月至6月、8月至12月和2024年4月、6月至8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8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5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12100元,月均消费330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有两次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云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