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振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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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1:43: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9号


罪犯王振华,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故意杀人罪,2001年9月20日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0月6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45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因同案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2017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0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75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振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3年7月26日私藏使用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4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2年6月、2023年5月至8月、10月至12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7月至10月、2023年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4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8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35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7次,并余3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7000元,月均消费343.5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有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振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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