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5号
罪犯王周,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湘06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3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49分。该犯在2023年4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当月定额的53%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主动交待在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逃避消费记录查询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本次考核期内有一次因借卡消费扣监管改造分10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周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