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2号
罪犯魏峰,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10852元(已履行)。被告人魏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4月被评为2022年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加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5月、2023年7月至8月、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0分;2022年6月至10月、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5分;2022年11月、2023年3月至5月、2023年9月至10月、2024年2月至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魏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