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佳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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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4:17: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4号

 

  罪犯魏佳智,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佳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魏佳智退赔受害人兰兰林、李时春人民币72万元(未履行)。被告人魏佳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佳智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退赔72万元未履行,自入监以来该犯月均消费342.95元,账户余额883.44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佳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魏佳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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