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66号
罪犯魏紫维,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漏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一年二个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紫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彭博、魏紫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根平、付望和的经济损失36650元(其中彭博赔偿29320元、魏紫维赔偿7330元),共同赔偿蒋彬经济损失64829.08元(其中彭博赔偿51863.264元、魏紫维赔偿12965.816元),共同赔偿兰辉经济损失47307.92(其中彭博赔偿37846.336元、魏紫维赔偿9461.584元)。被告人魏紫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紫维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6月、7月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4月、5月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8月、12月系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为二类二级;2022年10系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二类三级;2023年2月、3月、5月系非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2024年2月、5月至8月系非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三类二级,2024年3月至4月系非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圆满完成任务,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162分。2023年9月10日该犯违反购物规定,扣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紫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魏紫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