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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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4:21: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40号

 

  罪犯文康,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2018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康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4年2月7日,该犯违反集合活动纪律,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4月至5月、7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得劳动改造分21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因运输毒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文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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