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7号
罪犯文湘奎,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湘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湘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2月、4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该犯月均消费323.23元,截止2024年8月账户余额327.46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湘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文湘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