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5号
罪犯吴超,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后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责令被告人吴高阳、吴超、吴枫连带退赔被害人郜柳阳经济损失人民币15330元(已履行完毕);退赔被害人邹阳经济损失人民币3203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2018年6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5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4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8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