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江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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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4:34: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4号

 

  罪犯吴江洪,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5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江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被告人吴江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8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31年8月2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江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4年3月,该犯被评为监狱级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8月、9月、11月、12月、2023年5月至10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99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5次,并余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江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江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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