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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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02: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9号

 

  罪犯吴露,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湘138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完毕);追缴被告人吴露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执行完毕),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露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5月至6月、8月、10月至2024年3月、5月、7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4分。该犯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六级,完成当月定额的25%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4年5月14日因与罪犯曹勇辉因洗澡用水发生争吵,该犯有打人行为,情节轻微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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