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8号
罪犯吴启图,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广东省博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138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启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吴启图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已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30年10月26日止,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启图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4月、7月至11月、2023年2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05分;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2024年1月、6月至8月均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38分。该犯在2023年3月14日因带槟榔进车间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主动交待在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因借卡消费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启图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