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3号
罪犯吴思伟,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7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思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思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6月、8月、9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30分。2023年10月、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定岗一类三级,未完成定额任务,各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思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思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