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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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12: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3号

 

  罪犯吴伟,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6年3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湘0102刑初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33年2月6日止,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1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9月、12月和2024年1月、2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7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3600元,月均消费236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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