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贤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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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14: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38号

 

  罪犯吴贤平,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炎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贤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2015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更8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8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贤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8月、2023年10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劳动改造分16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50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因住院导致未完成劳动任务而扣分,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监狱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共收汇款5200元,月均消费152.5元,因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鉴于岳阳康复医院鉴定其系精神分裂症,可以对其减刑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贤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贤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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