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1号
罪犯吴鑫,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2016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4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鑫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3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45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3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毒品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