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永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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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17: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1号

 

  罪犯吴永恒,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4年7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湘0124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永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4000元);责令被告人龙潘、吴永恒共同退赔被害人李伏强经济损失共计646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646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2018年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6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3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永恒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该犯在2022年度、2023年度的改造中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0月、12月、2023年1月至2月、4月至8月、10月至2024年4月、7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2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恒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永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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