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良飞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9 15:19: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8号

 

  罪犯伍良飞,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良飞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4月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9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良飞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11至12月、2023年2月至10月、2024年2月至3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良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伍良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