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0号
罪犯夏卫,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南省临澧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07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夏卫给被害人杨明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六万九千三百一十二元(本次履行退赔21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202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卫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6分;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8分;2023年7月至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0分;2023年9月至10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2024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8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3100元,月均消费240.83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夏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