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元金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9 15:35: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1号

 

  罪犯夏元金,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双城市人,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6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元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本次缴纳1400元))。被告人夏元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9年8月2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元金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022年3月、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加考核分8分,2023年8月、2023年11月、2024年2月至3月,2024年6月、2024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9次,并余4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7400元,月均消费292.06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元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夏元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