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47号
罪犯肖亮芳,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湘13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亮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海志、肖亮芳退赔被害人王楚平财物15463元(本次缴纳15463元);责令被告人李海志、肖亮芳退赔被害人李玉莲财物5881元(本次缴纳5881元)。刑期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202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亮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4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5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两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交付执行剩余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获得一个表扬,可以酌情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亮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肖亮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