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盛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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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48: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7号

 

  罪犯肖盛丁,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6月2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6日作出(2020)湘138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盛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履行100000元),追缴肖盛丁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湘13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9月2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13刑再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肖盛丁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盛丁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加考核分6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3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盛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肖盛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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