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0号
罪犯肖水生,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181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水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履行完毕)。刑期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水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5月至7月、9月和2024年1月至3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56分。在2024年5月,经查,该犯在2024年2月9日,故意将钱款汇入他人账户,规避消费限制,扣除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水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肖水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