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顺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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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50: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8号

 

  罪犯肖顺勇,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19)湘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顺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34年3月25日止,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顺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加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8分;2023年12月、2023年9月至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0分;2023年3月至5月、2024年2月至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2分;2023年2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顺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肖顺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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