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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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50: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5号

 

  罪犯肖祥,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万安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2022)湘100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2023年4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4年2月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6月-10月、12月、2024年2月、4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97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犯猥亵未成年,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肖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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