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玉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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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51: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0号

 

  罪犯肖玉玲,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11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玉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本交缴纳3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元(本交缴纳7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湘11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玉玲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6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78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3次,并余1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玉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肖玉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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