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9号
罪犯谢建辉,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湘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建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湘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2020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8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4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建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2月、4月至12月;2024年1月、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6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建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谢建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