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8号
罪犯谢雄飞,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湘02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雄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本次缴纳罚金31000元)。刑期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2023年5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雄飞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9月、10月、12月和2024年1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分3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4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雄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谢雄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