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0号
罪犯谢泽湘,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4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7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湘0124刑初5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泽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本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湘01刑终1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2017年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2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泽湘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2月、4月、5月作为辅助性生产岗位罪犯,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共奖考核分48分;2022年6月至11月、2023年2月至8月、10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4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泽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谢泽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