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1号
罪犯颜益,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1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颜益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原已缴纳)。二、对被告人颜益向办案机关退缴的涉案赃款300万元(原已缴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202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41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7月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共奖考核分164分;2022年度、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奖专项分20分;2024年5月30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非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受贿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颜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