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晏永爱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9 15:56: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0号

 

  罪犯晏永爱,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湘0281刑初5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永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晏永爱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1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2分,2024年1月、2月、3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晏永爱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本案性侵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永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晏永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